摘要: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尊敬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各位委员:
值此2010年“两会”召开之际,我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再次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实施居住权立法的建议,请予以重视和采纳!
本人金久皓,男,汉族,籍贯湖北省人,常居上海、北京。文化学者、管理学者、培训师、业余作家,文化部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成员、国家发改委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成员、上海师范大学企业文化研究室首任主任、上海东睦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北省文化厅企业文化促进会学术顾问。
2006年7月25日,我曾经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在全国第一个提出实施隐私权立法的建议,但是目前隐私权立法的进程还没有达到我们公众的期待,因此我利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继续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机会再次上书,希望引起各位人大代表的重视并欢迎联名致函常委会予以研究!
我们回顾一下我2006年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信-------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金久皓特提出实施隐私权立法的建议,请予采纳!建议如下:
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的隐私权,它的发端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1890年,塞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与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从此,隐私权在美国逐步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地位。二十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至此,隐私权成为世界各国法学界和知识界备受关注的话题。
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如果有人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不仅是严重践踏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显示出窃取隐私者卑劣的人格和低下的道德品质,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在人们的观念中,那些刺探别人秘密、私生活的人有违社会公德,理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隐私具有相当程度的道德因素。
私人(个人)领域是指一般的私人生活,如私人对话、个人信件、个人U盘、通信秘密、商业机密等等。隐私权的价值基础是人性尊严,人性尊严是基本权发展的基础,人性尊严具有最高的法价值性。
用国际眼光来看,德国和美国虽然在隐私权的保护上遵循不同的途径,但是隐私权的价值在本质上一致的,人性尊严和自主所发挥的作用是一致的,几乎所有的国际性或区域性人权法典都承认人性尊严,以维护人性尊严为保障人权的重要依据。
人之所以为人意味着人具有天生尊严,不可消除、不可抹灭、不可侵犯,而这样的尊严应该是人人皆知的,如果有人连这一点都不知道,那么素质和道德修养就太低了。隐私权的价值反映了现代人本主义思想的精神,也反映了“人”这一人本主义核心概念自身内涵的不断扩展、丰富。
许多国家的宪法或者法律体系中的最高的价值规范就是人性尊严,人性尊严是最高的善,是最高的价值,是一切人间价值的根基。
以美国为例子。在侵权法领域,自从由沃伦及布兰代斯在1890年提出隐私权,美国各州案例数以百计,隐私权观念早以深为法律界熟悉。1960年威廉•普雷瑟加以归纳为四项隐私侵权行为: (1) 侵犯他人私生活的安宁;(2) 宣扬他人的私生活秘密;(3) 置人于遭公众误解的境地;(4) 利用他人特点作商业广告。此后威廉•普雷瑟编纂《侵权法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Torts)时,将隐私权的四项具体内容编入美国法律汇编中,奠定了隐私权在民法领域稳固的基础。
把目光转向中国。中国对国际人权公约采取了积极态度,“已加入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二十一项国际人权公约,……正在积极研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问题。”,这为落实公约提供了可能性。
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规定有隐私权的若干人权国际公约,为了履行公约中规定的国家义务,建立一个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此致
敬礼
建议人:金久皓2006年7月”
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为此我曾经说过:“我纵是茂密森林里一片树叶,也要为大地的绿色奉献微薄之力。” ,作为中国公民我深爱着我的祖国,我有责任和权利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建议。
目前“两会”正在召开,许多代表和政协委员如果光临我的博客将陆续看到我这篇文章,请看到后予以重视和支持!
此致
敬礼!
建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金久皓
20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