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尊敬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各位委员:
值此2010年“两会”召开之际,我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再次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实施居住权立法的建议,请予以重视和采纳!
本人金久皓,男,汉族,籍贯湖北省人,常居上海、北京。文化学者、管理学者、培训师、业余作家,文化部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成员国家发改委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成员、上海师范大学企业文化研究室首任主任、上海东睦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北省文化厅企业文化促进会学术顾问。
2006年7月25日,我曾经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在全国第一个提出实施隐私权立法的建议,同时也是第一个提出居住权立法建议,但是目前居住权立法的进程还没有达到我们公众的期待,因此我利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继续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机会再次上书,希望引起各位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重视并欢迎联名致函人大主席团予以研究!
我们回顾一下我2006年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信-------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金久皓特提出实施居住权立法的建议,请予采纳!建议如下: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中国唐代大文豪杜甫的诗句充分反映了我国古代人民对安居乐业的美好向往和情怀。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家以居为先”,有房可居是人类基本的生活需求。时至今日,居住问题依然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严峻话题。成立于上世纪40年代的联合国将住房权作为基本人权而规定在国际公约中,倡导各成员国予以遵守和执行。如何尽快创建一套科学的法律制度,以保障人类居住的权利得以实现?这是法学家以及管理学家和立法者的重要使命。
让时光沿着历史的隧道回流。从历史渊源来看,肇始于罗马法的居住权,为后世大陆法系各国所继受,是大陆法系物权法中人役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居住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人身性权利到财产性权利转变的过程。一般来说,传统居住权在大陆法系的适用领域限于婚姻家庭关系中,不是为实现所有权人的利益,而是为实现对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养、抚养和照顾而设定,具有社会伦理性、人身性、无偿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体现了温情脉脉的伦理色彩和公平、正义、秩序的普世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和资源的稀缺与人口不断扩张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房屋的财产性凸现,其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提升,房屋的利用方式趋于多样化。居住权的性质和功能在市场经济社会时代开始发生了变化,除在婚姻家庭领域继续保留了传统的救助功能以外,开始兼顾所有权人的利益,成为所有权人自由支配其财产,在市场交易中投资经营以获取利润的手段,符合市场经济财产利用最大化和效益最大化的要求。
在现代社会,以一种开放、多元、创新的态度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价值重估,充分理解其制度内核中所蕴涵的现代精神,把握其功能嬗变,使其建立在科学、合理、效能的法律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对大部分人而言,居住权是一项陌生的舶来品,我国传统法律制度中没有居住权制度。有专家认为,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其实法治本土化的重要途径是可以努力做到“洋为中用”的,借鉴国外先进成果解决我国法治化进程中面临的新问题。
此致
敬礼
建议人:金久皓2006年7月25日”
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为此我曾经说过:“我纵是茂密森林里一片树叶,也要为大地的绿色奉献微薄之力。” ,作为中国公民我深爱着我的祖国,我有责任和权利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建议。
目前“两会”正在召开,许多代表和政协委员如果光临我的博客将陆续看到我这篇文章,请看到后予以重视和支持!
此致
敬礼!
建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金久皓
20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