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光悌,著名政治家和著名宰相,清代官员。字汝恭,号兰畦。湖北人。是清朝时的一位廉洁清正之官(正一品,相当于现在的国务院总理),曾任江西省巡抚,官至光禄大夫刑部尚书(“遂等于国务大臣”)。他主持清廷六部之一的刑部二十年,执法公正,廉洁无私,“不枉无辜,不纵有罪”;曾主审和珅贪污大案;是一个反腐败的斗士。其一生为官、治狱、断案充满传奇色彩,与宋代开封府“包龙图”的经历相似,故当时有“清包公”之誉。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举人。次年会试,取为内阁中书。四十五年中进士,归中书班。由内阁中书递升为刑部尚书(相当于集中现在的国务院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权力于一身);在部二十多年,执法甚严,不纵有罪,不循私情,曾有人深夜送金八千,托情兔罪,他严词拒绝。
金光悌是反腐败英雄,曾誉称清代“包公”。其主审和珅贪污大案而名扬天下,是清廉之官,青史称名。
《 清史稿.列传》记载:金光悌,字兰畦,湖北省人。由举人授内阁中书。乾隆四十五年,成进士,转宗人府主事。迁刑部员外郎,历郎中。截取京察,并当外任,仍留部。五十五年,部臣奏请以四品京堂用,允之。江西举人彭良为子贿买吏员执照,光悌与为姻亲,御史初彭龄劾光悌瞻徇,坐降调,仍补刑部员外郎,留部覈办秋审。御史张鹏展复劾之,诏:“光悌在部久,平日毁多誉少,停其兼部。”寻兼内阁侍读学士。
嘉庆嘉庆七年,授山东按察使,晋布政使。十年,召授刑部侍郎,数奉使赴山东、直隶、天津、热河勘狱,并得实以报。十一年,授江西巡抚。疏言江西积案繁多,请设局清釐。十四年,擢刑部尚书。知光悌自居郎曹,为长官所倚,至是益自力。以当时谳狱多以宽厚为福,往往稍减罪状上之,部臣悬千里推鞫,苟引律当毋更议。故遇事必持律,不得减比。人咸以光悌用法严,然亦有从宽者。旧例,监守自盗限内完赃者减等,乾隆二十六年改重不减等,光悌奏复旧例。后阿克苏钱局章京盗官钱,计赃五百两以上,主者引平人窃盗律,当绞情实。光悌曰:“盗官钱当拟斩监追,不决,绞情实则决矣。不得引窃盗律。”奏平之。仁宗览奏曰:“官盗较私盗反薄耶?”对曰:“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律意如是。”卒如其议。光悌练习律例,议必坚执,同列无以夺之。然屡被弹劾,时论亦不尽以为平允。十七年,卒於官,诏依尚书例赐恤。